彰化溪湖律師事務所 / 周瑞鎧 律師
雲林西螺一名已婚婦女,於106年10月中,至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報案,敘述遭遭2名持槍男子壓至汽車旅館輪姦,其中一名男子徒手毆打已婚婦女的臉頰及鼻子,告訴她如果敢不順從就要你穩死!...........等粗俗言語,之後分別遭2男輪姦得逞!
經檢調單位調出當日汽車旅館監視器,查出2男身份,發現疑案點重重,再調近期之汽車旅館監視錄影器之影片,發現其中陳男和已婚婦女時常出入此間汽車旅館,一個星期多至2到3次,頻率很高,發現2人國中時就已經是情侶,婦人雖然婚後育有3名子女,但仍然時常相約發生關係,某日陳男不小心發現此女外面有小四,非常生氣!就約此女至汽車旅館談判,順帶毆打他,就說你就是愛做才會偷吃,不如來3P好了!經婦人同意,再打電話叫友人廖男過來玩3P!
陳男懷恨再將婦人和小四的LINE曖昧對話截圖給婦人的合法丈夫,此事一鬧開,導致離婚收場,失其子女的監護權,玩過頭婚姻悲劇收場!因而婦人挾怨報復,謊稱遭2男輪姦!
此案大逆轉,陳男和廖男的加重強制性交罪或猥褻罪獲判無罪,僅有陳男的傷害罪處有期徒刑5個月
加重強制性交罪或猥褻罪(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、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):
犯第二百二十一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
(一)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
(二)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
(三)對精神、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
(四)以藥劑犯之者
(五)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
(六)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
(七)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、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。
(八)攜帶兇器犯之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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